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55號
聲 請 人 永典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信宏
代 理 人 陳逸融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陳翊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