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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55號
聲  請  人  永典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信宏 
代  理  人  陳逸融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陳翊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