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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美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簽發本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是否有誤?與票載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