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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美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簽發本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是否有誤?與票載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