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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98號
聲 請 人 劉錦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張裕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中是否重複列載相對人「豐裕景觀
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