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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銘有限公司、張恩菖、陳卉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兼永銘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恩菖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提出「永銘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