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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81號
聲 請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帛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