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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邱年慶、王麗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