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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馮薇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二、確認何明宗是否為相對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XXX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