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