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8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票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與所附本票所載發票日期不同。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所附本票並未記載美金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