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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哲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曾哲岡即發楞吃辣食工作室」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3年8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本件應退還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扣匯款費用10元),請提供貴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利行退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