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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98號
聲  請  人  一零一地產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玟憬、蘇燕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列聲請人一零一地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相對人蘇燕華證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編號2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編號2票號CH793880之本票發票人僅相對人「江玟憬」一人。);請區分對「江玟憬」及「江玟憬、蘇燕華」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五、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蘇燕華(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