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1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3年07月19日即羈押於桃園看守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