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漸隆電機實業有限公司、李東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為「2,978,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