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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16號
聲  請  人  曾世明  


相  對  人  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峻齊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王峻齊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王峻齊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9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26日
600,000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0月20日
WG0000000

002
113年9月26日
65,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