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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明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淑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廖淑惠(下稱被繼承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又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人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除戶戶籍謄本等資料為憑,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被繼承人僅遺有嘉裕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現值金額新臺幣(下同)4,680元)、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現值金額3,010元)、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值金額3,650元),及營利所得538元,別無其他可供管理之遺產,此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資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實益。嗣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同年7月17日通知聲請人定期補正釋明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為何,並陳報有無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願,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未能釋明本件有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亦未表明同意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若經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僅係徒增被繼承人遺產之負擔。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