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7日及113年9月1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及7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分別於113年8月2日及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一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