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06號
聲 請4 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賴界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二、被繼承人賴界宏之繼承系統表(前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不完整)。
三、被繼承人賴界宏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