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峻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二、陳報如被繼承人林峻霈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墊付該費用及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