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89號
聲 請 人 張貴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之釋明文件,如對被繼承人沈一明有債權債務關係,應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