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林黃光廷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