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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易道  
受  選任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賴冠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