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黃品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遺產拋棄繼承
公證書或經駐外單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如聲請人不在國內,得授權他人辦理,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
位認證之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並由被授權之人代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