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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黃鈺雯 

上列聲請人因囍多娛樂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囍多娛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未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清算所得,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