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葉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