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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仲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喬翎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為何?並補陳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