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包亞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前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未來仍有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可能,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8月5日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8月5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