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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James Harrold


代  理  人  王孟如律師
            洪邦桓律師
            徐悅芳律師
            林妙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即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同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