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張明潭
上列聲請人因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7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