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1.按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2.相對人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393萬3769元本息,嗣於第一審審理中減縮聲明為1302萬6046元本息(見第一審卷三,第42頁)。準此,本件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02萬6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664元。則逾126664元部分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不得向聲請人請求賠償。
㈡第一審判決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即相對人人負擔。
2.第一審訴訟費用,承上所述,經相對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減縮聲明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664元。
3.相對人即原告訴之聲明部分勝敗,相對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聲請人復就其敗訴部分中即第一審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88萬1713元中之超過70萬8523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則第一審判決中兩造未上訴部分之70萬8523元本息部分業已確定。
4、是以,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依1.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計算,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用6890元(計算式:126664×708523÷00000000≒68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第一審判決諭知之比例,由聲請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39即2687元(計算式:6890×39/100≒2687,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即相對人應負擔4203元(計算式:0000-0000=4203)。
㈢第一審(經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1.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6,餘由聲請人負擔。:
⑴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相對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即判決駁回登田公司應再給付協航公司814萬4333元)提起一部上訴。是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之金額即為79195元(計算式:126664×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為122,527元。
③綜上,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相對人應負擔201722元(計算式:79195+122527=201722)。
⑵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6,餘由聲請人負擔: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中即第一審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88萬1713元中之超過70萬8523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是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之金額即為40579元(計算式:126664×【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為63,573元。
⑶綜上,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04152元,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相對人應負擔27080元(計算式:104152/26/100≒2708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77072元,則由聲請人負擔。
㈣兩造分擔方式:
1.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312,764元
2.聲請人已支付:63,573元
相對人已支付:249,191元(計算式:126664+=122527)
3.聲請人應負擔:79,759元(2687+77072)
相對人應負擔:23,3005元(4203+201722+27080)
4.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差額:16,18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