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曾煥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晟淨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晟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