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林琬玲
上列聲請人因宏丞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宏丞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未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為清算申報核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6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4月2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