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王恩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香港商米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香港商米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