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異 議 人
即相 對 人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景灥
人
上列異議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作成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本件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