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鍾燿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翠薰堂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翠薰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