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李健男 


上列聲請人因三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債務金額尚有爭議,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8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3年1月25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1月3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1月3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