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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廖年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濠甲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濠甲有限公司車輛牌照欠稅之執行期限尚未屆至,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0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