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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96號
異 議 人 王詮翔
上異議人因聲請人張碩庭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本院所發返還擔保金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