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振驊即王弘進等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相對人為二人,應繳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