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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張明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並有本院調閱兩造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