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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均頴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