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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元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