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㈠本表係依附表一計算之兩造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及王正喬、王瀚儀、林寅、林士賢、張美月及林昶全已支出之費用如計算書一至六所載,七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尚應由:
⒈王正喬給付予聲請人45,753元【計算式:49,135元-3,382元=45,753元】。
⒉王正喬給付予林士賢21,372元【計算式:29,502元-8,130元=21,372元】。
⒊王瀚儀給付予聲請人45,753元【計算式:49,135元-3,382元=45,753元】。
⒋王瀚儀給付予林士賢21,372元【計算式:29,502元-8,130元=21,372元】。
⒌林寅給付予聲請人53,883元【計算式:55,032元-1,149元=53,883元】。
⒍林寅給付予王正喬6,344元【計算式:9,106元-2,762元=6,344元】。
⒎林寅給付予王瀚儀6,344元【計算式:9,106元-2,762元=6,344元】。
⒏林寅給付予林士賢30,279元【計算式:33,042元-2,763元=30,279元】。
⒐林寅給付予張美月178元【計算式:1,946元-1,768元=178元】。
⒑林士賢給付予聲請人36,863元【計算式:49,136元-12,273元=36,863元】。
⒒張美月給付予聲請人30,724元【計算式:31,447元-723元=30,724元】。
⒓張美月給付予王正喬3,466元【計算式:5,203元-1,737元=3,466元】。
⒔張美月給付予王瀚儀3,466元【計算式:5,203元-1,737元=3,466元】。
⒕張美月給付予林士賢17,143元【計算式:18,881元-1,738元=17,143元】。
⒖林昶全給付予聲請人102,523元【計算式:104,561元-2,038元=102,523元】。
⒗林昶全給付予王正喬12,401元【計算式:17,301元-4,900元=12,401元】。
⒘林昶全給付予王瀚儀12,401元【計算式:17,301元-4,900元=12,401元】。
⒙林昶全給付予林寅391元【計算式:5,879元-5,488元=391元】。
⒚林昶全給付予林士賢57,880元【計算式:62,780元-4,900元=57,880元】。
⒛林昶全給付予張美月561元【計算式:3,697元-3,136元=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