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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異 議 人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綉鳳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林函蓁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