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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