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王騰雲
王百祿
林慶福
林慶芳
王淑貞
林志龍
林月年
林月華
呂宛華
相 對 人 黃淑珍
林淑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裁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0號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上開塗銷地上權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0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