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伯帆
代 理 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張京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聲請人應於家事聲請狀上親自簽章(簽名加蓋章)並填寫日 期。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則須提出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2項)。
二、聲請人雖提出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惟其鑑定日期為民國101年,與聲請人提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之聲請人入境日期104年不符,請釋明原因為何。
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張伯帆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
四、可明確辨識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張伯帆之合照照片或兩人之書信往來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