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丙○○
甲○○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二、被收養人生母蔡筑雲戶籍謄本。
三、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
四、被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五、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