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