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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