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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許愷諺即許文獻
即被代位人         
被      告  許木坤  
            許綉足  
            許玉雲  
            許文澤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
 原判決應更正處之記載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之財產所在或名稱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